一、 依據「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類活動補助作業要點」辦理,補助對象及條件如下:
(一)補助對象:分為團體及個人。
(二)補助條件:於本市公開場所辦理之視覺藝術活動。
二、 本期自115年9月1日至9月15日止辦理收件,受理116年1月至6月辦理之視覺藝術活動補助申請,補助金額依本局116年預算及審查結果辦理。
三、 符合申請資格者,請於受理期間填妥申請表及計畫書7份,併同證明文件與其他相關資料,寄至本局新址:403604臺中市西區民權路99號(臺中州廳),信封請註明「視覺藝術類活動補助申請案」。
四、 「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類活動補助作業要點」及申請書表請至本局網站-藝文主題-視覺-視覺藝術補助下載(https://www.culture.taichung.gov.tw/2104994/Lpsimplelist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