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 旨: 檢送嘉義市政府函送所轄行政區域、聚落、自然地理實體、具有地標意義公共設施及街道之標準地名清冊(如附件)乙份,請查照轉知。

說 明: 依嘉義市政府115年6月11日府民行字第1150451103號函辦理。